别再混淆了,专业人士带你厘清保健食品的法律定义及其它
引言:“权健事件”的持续发酵说明公众渴望了解乱象之源,并看到不法之徒得到应有的惩处。当然,种种乱象和诸多质疑也将保健食品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并同时凸现出公众对保健品、保健食品、食品、药品等存在认识上的混淆。今天,就由专业人士来谈谈保健食品,期望对大家的科学认知有所帮助。
笔者:
提起保健食品,可能很多人会觉得不就是保健品、保健药嘛......实则不然。
目前消费者经常会将保健食品和保健品、普通食品、药品等混为一谈,作为一名保健食品从业人员,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具有法律地位的保健食品作以简单介绍,以消除部分消费者对保健食品认知的误区。
01
保健食品定义
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对保健食品作出如下定义: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从定义可以看出,我国保健食品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营养素补充剂,是指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其作用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预防营养缺乏和降低发生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的危险性;
另一类是功能性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如增强免疫力、抗氧化、辅助降血脂等产品。
02
保健食品与保健品的区别
保健品和保健食品仅一字之差,因此消费者、媒体最易将二者混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10月9日发布的由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特别指出:
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保健食品的监管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属性为食品。“保健品”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对人体有保健功效产品的泛称,诸多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保健品,实为内衣、床垫、器械、理疗仪、饮水机等,而非食品或保健食品。
宣传报道和监管执法过程中,首先应依法辨别产品属性,清晰界定产品是食品还是用品,是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还是有毒有害食品,报道文件和文书中应根据产品的实际属性,依法规范表述产品名称,不能一概笼统表述为“保健品”,造成事实不清、监管错位和信息误导。
03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的区别
保健食品属于食品范畴,但又是一种特殊食品。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和药品较易被消费者混淆,但它们实则有着本质区别,主要的区别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主要区别
表2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主要区别
04
保健食品标志与批准文号/备案号
正规合法的保健食品包装上均会标识“蓝帽子”标志及批准文号/备案号(批准文号/备案号标注在蓝帽子下方)。
“蓝帽子”标志(见图1)由原卫生部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首次提出,之后随着保健食品监管机构的变化,该标志仍保留至今。
图1 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是保健食品获得监管部门注册审批后而授予其表明合法身份的证明。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随其是国产还是进口、备案还是注册以及审批部门的变化而不同。因政策法规的变化和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调整,保健食品批文有效期也存在不统一性。2005年7月1号以前批准的保健食品批文均无有效期,7月1号之后批准的保健食品批文有效期为5年。
保健食品备案号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将备案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备案管理部门当场备案,并发放备案号。目前可以备案的保健食品仅有营养素补充剂,其备案凭证无有效期。
目前市场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备案号形式分别见表3和表4。
表3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形式
表4 保健食品备案号形式
05
保健功能声称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自1996年原卫生部对保健食品开展审批以来,保健功能声称共经历了6次调整,见下表。
年份 |
文件名称 |
保健功能数量 |
公布或调整的保健功能声称 |
1996 |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卫监发[1996]38 号) |
12 |
发布12项功能: (1)免疫调节;(2)延缓衰老;(3)改善记忆;(4)促进生长发育;(5)抗疲劳;(6)减肥;(7)耐缺氧;(8)抗辐射;(9)抗突变;(10)抑制肿瘤;(11)调节血脂;(12)改善性功能。 |
1997 |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卫监发[1997]第38 号) |
24 |
12项功能基础上增加12项: (13)调节血糖;(14)改善胃肠道功能(具体功能应予明确);(15)改善睡眠;(16)改善营养性贫血;(17)对化学性肝损伤有保护作用;(18)促进泌乳;(19)美容(具体功能应予明确);(20)改善视力;(21)促进排铅;(22)清咽润喉;(23)调节血压;(24)改善骨质疏松。 |
2000 |
《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卫法监发[2000]第20 号) |
22 |
24项功能基础上: ◆ 取消两项功能:(10)抑制肿瘤;(12)改善性功能。 ◆ 细化两项功能:“ (14)改善胃肠道功能(具体功能应予明确)”细化为“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19)美容(具体功能应予明确)”细化为“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 ◆ 其他保健功能名称保持不变。 |
2003 |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2 号) |
27 |
22项功能基础上: ◆ 取消一项功能:(9)抗突变。 ◆ 将“改善胃肠道功能”、“美容”两项功能所包含的分项内容作为独立的保健功能单列。 ◆ 调整保健功能名称,调整后名称为: (1)增强免疫力;(2)辅助降血脂;(3)辅助降血糖;(4)抗氧化;(5)辅助改善记忆;(6)缓解视疲劳;(7)促进排铅;(8)清咽;(9)辅助降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缓解体力疲劳;(13)提高缺氧耐受力;(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15)减肥;(16)改善生长发育;(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营养性贫血;(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功能;(20) 祛痤疮;(21)祛黄褐斑;(22)改善皮肤水份;(23)改善皮肤油份;(24)调节肠道菌群;(25)促进消化;(26)通便;(27) 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 |
2012 |
《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9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107 号) |
27 |
27项功能基础上调整1项保健功能名称: 将“(18)改善营养性贫血”调整为“改善缺铁性贫血”。 |
2018 |
《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问题的解读 |
27 |
27项功能基础上: ◆ 调整7项保健功能声称(仅经动物实验评评价):将“(1)增强免疫力;(10)改善睡眠;(12)缓解体力疲劳;(13)提高缺氧耐受力;(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17)增加骨密度;(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功能”7项保健功能名称调整为“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 ◆ 保留其他20项保健功能声称不变(仅经人群食用评价或经动物及人群食用评价)。 备注:若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 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进行保健功能声称。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应为标注为“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 |
注:由于保健食品监管历史因素,目前市场上批文无有效期的保健食品功能宣称可能属于“《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卫法监发[2000]第20 号)”中规定的22项功能范围,亦合法合规。 |
06
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保健食品的需求亦愈来愈强烈,特别是当今我国人口步入老龄化,老年保健食品市场需求旺盛,进一步促进了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
但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年组织开展的“保健食品消费者认知度问卷调查”结果:目前约七成消费者对国内保健食品市场总体评价“不太满意”,满意度只有三成。对国内外保健食品的评价,40.98%消费者更偏爱国外保健食品,只有9.49%消费者认为“国内的更好”。部分消费者对国内外保健食品质量都缺乏足够信心,27.59%的消费者认为“作用都不行”。相比之下,国内保健食品认可度相对偏低。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消费者对保健食品准确辨识度和认知度偏低,往往将非法宣称功效的普通食品、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保健食品与保健食品混淆。
根据近几年食药监总局对我国保健食品抽检结果,其合格率均在97%以上,其中16年和17年全年合格率分别为98.1%和97.4%,因此我国保健食品质量总体上还是安全可靠的。
为了提升消费者对国内保健食品信心和信任度,未来国家应不断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违规营销、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同时能够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利于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保健食品企业也应不断规范自身生产、经营等行为,同时应注重研发投入、丰富产品种类、提升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