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明确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需要。
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上海市委、市政府已出台《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上海实施方案》,明确2020年实现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GMP)、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等质量管理体系达到100%。同时,《意见》和《上海实施方案》均对特殊食品安全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生产过程持续合规,推进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和保健食品行业清理整治行动。
三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本质要求。近年来,本市各级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央“四个最严”要求,不断完善特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本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特别是均配备了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并赋予其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负责人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在维护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保障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在称谓上未能统一,在其职责、权限、责任、管理等方面还不够明确、规范。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制度是进一步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促进特殊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有必要统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表述,统一确定为“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并明确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质量管理职责和相关管理要求。为此,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意见》和《上海实施方案》等规定,以及《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制定了《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而制定的市局规范性文件,共16条,规定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形式和管理方式,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任职要求、职责、权限、责任等,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管理办法》的第一条明确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的目的依据,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第二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本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活动,并明确了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定义。第三条规定了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区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规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职责、任职要求、权限和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职责,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授权,独立履行九方面的生产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规定了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任职要求,要求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专业背景、管理能力和实践经验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对影响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活动相关事项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第八条规定了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应当承担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的具体工作内容,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以及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第九条明确了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在岗期间学习培训和考核的要求。
(三)规定企业的管理职责、授权方式和相关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的第十条明确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主要代表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企业对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管理职责,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履职的独立性和有效实施。第十一条规定了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授权方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企业对于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相关信息的报告要求及信息公示管理要求。
(四)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第十五条明确了因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存在违法和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从而对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估产生影响的相关情形。
(五)规定实施日期
第十六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
附件:【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