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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专家答疑来了:聚焦生物制药企业对“两个办法”的问与答
2020-05-09

两个办法的重点问题

专家答疑分享(一)



第一期:聚焦生物制药企业

 引言

    广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协会自《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发布以来,广泛收集了省内制药企业对《两个办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困惑。

    为了企业帮助更好地理解《两个办法》中的政策亮点、关键技术要点,更为了接下来更好的贯彻执行《两个办法》,我们针对其中共性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并邀请各方专家进行答疑解惑。

    我们目前是按照生物制药企业,化学原料药及化学制剂企业,中药制剂企业,疫苗及血液制品,及MAH对应的B证企业来分类进行的,对应也有各类型的群,进行问题收集和讨论;再针对共性问题邀请各方专家进行答疑及探讨,形式多样,必要的时候组织小型现场讨论会,相关的通知我们会提前发给大家。

    探讨和答疑的结果我们将陆续分享在微信公众号“广东食药审评认证协会”及协会官网。敬请关注。

    专家答疑更多的是一种探讨,仅供业界参考,学习交流。

    本期我们重点聚焦的是生物制药企业的共性问题,当中不少问题同样也是广大企业的问题。

本文字数:6000字 / 阅读时间:约15分钟

关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重点问题专家答疑



   01

问:“对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是否针对制剂企业还是包括原料药企业?

上市销售的范围包括原料药还是只对制剂(药品)?


答:符合性检查一般有三种情况,上市前符合性检查,许可性质的符合性检查和上市后的符合性检查。上市前的符合性检查,以制剂企业为主,和注册现场核查一起进行。制剂企业对原料药按照供应商管理,制剂企业是主体负责人,MAH是全面负责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原料药企业开展延伸检查,不会进行单独符合性检查。

  02

问:是否需要等到7月1日后才能申请符合性检查?7月1日前是否能申请符合性检查,如可以提前申请,7月1日前申请按什么流程办理?


答:可以提前,但是具体情况需要和省局进行沟通。

  03

问:申请符合性检查的流程是否和之前GMP认证检查一样,现场检查是否需要动态生产?


答:根据新的法规取消了GMP认证,符合性检查不是一个许可事项,无需单独申请。符合性检查可以和许可申请或者变更一起完成。上市前的符合性检查和注册现场核查二合一。
现场检查需要开展动态生产。

  04

问:对于符合性检查和注册现场核查合并的情况,如何进行合共检查的申请?是否需要在提交注册检查的同时,向省局提交符合性检查的申请资料?


答:这种情况下,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CDE通知核查中心,告知申请人。核查中心协调省局开展二合一检查。
目前过渡时期,制度和平台尚未完善,建议企业在收到检查通知后联系省局先看资料。

  05

问: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提出检查申请;原已通过GMP认证(包括证书在取消GMP认证后过期)的车间是否属于经过GMP符合性检查;企业有多个车间(多张GMP 证书),应如何进行GMP符合性检查申请?


答:原已通过GMP认证(包括证书在取消GMP认证后过期)的车间认为已经通过了GMP符合性检查。符合性检查不需要申请。如果是新增车间和生产线,生产许可证更新时同步开展符合性检查。

  06

问:委托生产的MAH需要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是否真的必需?原则上委托受托方,具备对受托方有监督管理能力就可以。

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需要设立生产负责人。作为已经不具备生产场地的MAH是否要设立生产负责人,该生产负责人的职责如何界定?


答:第一项要求的五个类型人员都要设立来满足职能要求,具体需要多少人由企业决定,比如质量授权人和质量负责人可以合并。工人不一定要有,但生产负责人是需要的。

  07

问:企业涉及到自行生产、委托生产、受托生产三种情形,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如何申请;何种业务形式变化,需要变更生产许可证。企业涉及三种情形。


答:企业只有一个生产许可证,新证选择一个类型,后续可以增加类型。

  08

问:本公《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结合新法的实施,大概什么时间办理换证?省局有统一的换证安排或者换证通知吗?而《管理办法》要求需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交换证申请。


答:等国家局的通知,如果国家局没有通知,省局会统一出换证通知。

  09

问:变更生产地址的产品,是否需要在更新药品注册证书后才能上市销售?


答:是的。

  10

问:第四款,是否理解为以后的关键生产条件变更都需要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同时建议明确生产线的定义。


答:生产线需要载明。

  11

问: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本质上同一,但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同)异地整体搬迁(同一省份内搬迁),经评估搬迁前后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基本一致。能否实行简化注册,申请人可按照中度变更程序进行申报?(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化学原料药,不一致)是否可以将原企业注册证书变更到新公司?


答:主要看主体,如果工商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已经改变,则按照新开办企业流程。如果主体不变,则可按照16条变更生产地址的范围。

  12

问:产品年度质量回顾报告和MAH年度报告内容太多重复,能否合并为一份,为让企业更好实施,有没有优化建议?


答:国家局会新建平台用于年度报告的上报,信息可以共享给省局,以后只需报一次。年度报告计划按照品种进行。

  13

问:明确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的批次范围,比如之前的验证批或者核查后生产的批次,符合放行条件的是否可以放行?


答:取得注册批件及同步进行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个人认为符合巜生产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上市销售。

    验证批次是否可以销售,需要考虑两个大的原则。

1)MAH对产品负全面责任,MAH应对产品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可以上市销售;

2)GMP符合性,GMP不再发证,如果企业一直仍然按照GMP管理,这种情况下验证批次完全按照GMP生产,认为是符合GMP要求的,则保证了质量。对于验证批次,按照GMP生产,其批量和申报的商业批量一致,属于大生产,检验合格,则可以销售。但是这个解读存在地域差异,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具体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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