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协会。英文名及缩写Guangdong Food And Drug Technology Association For Evaluation And Certification(GD FDTA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审评认证、检验检测、教学科研机构,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审评认证专家、各专业检查员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及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本会健康发展。
本会致力于加强沟通、协调和推进作用,促进政府、行业和企业群体间的良性对接;致力于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发挥审评认证专业力量,组织相应课题研究,为政府、行业和企业群体解决深层问题;致力于不断提升我省大健康领域相关企业的综合水平,推动其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1402房,邮政编码:510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传达上级文件精神;
(二)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工作;
(三)按行业和专业开展各种培训工作;
(四)组织调研活动,为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提供建设性意见;
(五)开展审评认证的课题研究;
(六)组织研讨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推行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
(七)与国内外学术团体和企业协作,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八)出版协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
(九)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以及授权和委托的相关事项;
(十)积极参与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开展与审评认证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2、审评认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3、教学科研机构的管理、教学及研究人员;
4、审评认证专家;
5、相关领域专业检查员。
(二)单位会员: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审评认证、检验检测、教学科研机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发给个人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逾期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推举名誉会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处,并加强秘书处的相关职能,秘书处既是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又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行常务理事会的全部职能。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财务预算;
(三)协调各分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
1、副会长单位:每年度会费为5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度会费为10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度会费为3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度会费为1000元;
5、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合法合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