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食品函〔2020〕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现公开征集2020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立项条件与范围
(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标准修订为重点,严格控制新标准立项。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拟重点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如下:
集中力量开展通用标准修订工作,重点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产品污染物等限量标准或指标的系统性回顾梳理、再评估和完善;修订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标准;优先制定风险管理急需的食品安全标准。
二、立项申报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当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标准制定、修订时机成熟。主要技术内容科学合理,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现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如有相关材料)、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
(二)立项建议应当一并提出标准起草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权威的技术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具有标准研制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共同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态度严谨,责任心强。
三、报送程序与时限
(一)各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的立项建议(农兽药残留标准及屠宰规程除外)需通过网络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报送。报送方式:登录https://bzlx.cfsa.net.cn/进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征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流程在线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如对报送程序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电话:010—52165465)。
(二)农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药残留分委员会,联系人:廖先骏,电话:010—59194105,邮箱:nyclbz@agri.gov.cn。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兽药残留分委员会,联系人:郝利华,电话:010—62103930, 邮箱:hlh060328@163.com。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人:张朝明,电话:010—59194667, 邮箱:tuzaibiaozhun@163.com。
(三)报送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