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俗称“塑化剂”)污染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风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是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电子邮箱:zhishichu@samr.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19年10月25日。
附件:1. 关于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风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 征求意见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9月25日
附件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
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风险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俗称“塑化剂”)污染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强原辅料管控。使用油脂类、酒类食品作为原辅料的食品生产者,要建立并严格落实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采购的油脂类、酒类食品原辅料,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要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管控。使用塑料包装材料包装油脂类、酒类食品的食品生产者,要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基础上,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片等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片等包装油脂类、酒类食品。
三、加强生产经营过程防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塑料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垫片、容器、工具等,不得含有塑化剂,避免食品接触污染。企业应加强贮存、运输、交付、销售等环节控制,防止因贮存温度高、运输交付不当等问题造成塑化剂污染。鼓励企业少使用或者不使用塑料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工具、包装材料等。
四、加强产品控制。企业生产经营的油脂类、酒类食品要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塑化剂限量的规定。白酒和其他蒸馏酒中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含量分别不高于5 mg/kg和1 mg/kg。油脂类、酒类食品中DEHP(白酒、其他蒸馏酒除外)、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DBP(白酒、其他蒸馏酒除外)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 mg/kg、9 mg/kg、0.3 mg/kg。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塑化剂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严查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塑化剂污染风险,严查食品包装材料和盛放食品的容器是否含有塑化剂。加强风险监测,发现存在塑化剂污染风险问题的,要督促企业排查原因,彻底整改。严厉查处生产经营食品中塑化剂超过限量值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告所称油脂类食品包括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含油调味料及富含油脂的食品等脂肪性食品,酒类食品包括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配制酒、黄酒、果酒和其他蒸馏酒等乙醇含量高于20%的食品。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征求意见表
序号 |
原文 |
修改意见或建议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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